您当前的位置是:城信博览综合网 > 法律资讯> 武汉交通肇事律师:伤情鉴定不达标如何索赔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情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决定着赔偿数额的高低。许多武汉的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拿着一份“不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较低”的鉴定意见书,面对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给出的低额赔偿方案,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作为长期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我想通过这篇文章,把“伤情鉴定不达标如何索赔”这个问题讲透,帮助大家理清思路、依法维权。
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提醒当事人:鉴定不达标不等于不能索赔,更不等于只能拿很少的钱。伤残等级只是赔偿项目之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大量赔偿项目,并不以构成伤残为前提。下面我们从法律依据、常见误区、应对策略等方面逐一展开。
很多当事人把“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混为一谈,这是第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问题。
伤情鉴定通常是指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多用于刑事案件中判断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论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伤残等级鉴定则是民事赔偿的核心依据,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将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民事索赔中所说的“鉴定不达标”,通常就是指伤残等级评定较低(如十级)或者根本未构成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两项大额赔偿:
第一,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以湖北省目前的赔偿标准为例,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大约为年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的赔偿系数,金额通常在八万元以上;如果构成九级,则翻倍。伤残每降一级或取消伤残,这一项的差距可能就是数万甚至十几万元。
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项同样与伤残等级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未构成伤残的,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能性较小或金额很低。
但请注意,除了上述项目,其余的赔偿项目都不依赖伤残等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伤残等级,只要你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以下项目照样可以主张:
王卫红律师在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咨询中,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因为“没评上伤残”就主动放弃了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这是非常可惜的。曾有一位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导致腿部骨折,未构成伤残,但误工了五个月,仅误工费一项就主张到了三万余元,法院全部支持。
在讨论如何索赔之前,我们先要分析鉴定结论不理想的可能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有效应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每一级伤残都有明确的条款要求,例如十级伤残中,四肢长骨骨折后遗留功能障碍、肋骨骨折达到一定根数并遗留畸形愈合等才有对应条款。如果伤情恢复良好、未遗留功能障碍,客观上确实达不到最低的十级标准,那么鉴定结论本身没有问题。这种情况下,重点应转向充分举证各项实际损失,把不依赖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做扎实。
伤残鉴定有严格的时机要求。一般来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
对于骨折类损伤,通常建议在内固定取出术后、功能状况稳定时进行鉴定;对于颅脑损伤、神经损伤,恢复期较长,一般建议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左右再鉴定。如果当初鉴定时机选择不当,可以通过重新鉴定来纠正。
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依据的是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和现场检验。如果送鉴材料不全,例如:
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偏低。这种情况下,补充材料后申请重新鉴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在诉讼中对方以“单方委托、程序不公”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重新鉴定的结论可能更低甚至不构成伤残。这是当事人最容易吃亏的环节之一。关于这一点,后文详细展开。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法律赋予了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应当收取的鉴定费用予以退还。
同时,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就是说,重新鉴定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必须有法定理由,这就要求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仔细审查原鉴定意见书,找出突破口。
常见的可主张重新鉴定的理由包括: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有权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这是庭审质证中非常有力的一项程序权利,但很多当事人并不知晓。
即使不构成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俗称“三期”)的鉴定同样重要。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三期鉴定可以明确误工、护理、营养的合理期限,为 corresponding 赔偿项目提供客观依据。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对没有三期鉴定支持的误工费、护理费会大幅压价,有了鉴定意见支撑,谈判和诉讼都会顺利得多。
王卫红律师建议:如果伤情不重但需要休养较长时间,务必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进行三期鉴定,不要等到和保险公司谈崩了才想起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骨折内固定取出术的费用、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牙齿种植费用等,即使本次鉴定未构成伤残,这些“必然发生”的费用依然可以主张。建议在鉴定时一并委托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虽然未构成伤残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率较低,但并非绝对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面部瘢痕、流产、较长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形,即使不构成伤残,部分法院也会酌情支持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关键在于举证,例如面部瘢痕可以提供照片、必要时申请对瘢痕的美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索赔数额不仅取决于损失大小,还取决于责任划分和保险赔付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里有一个重要变化值得注意:2020年9月之后,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提高到了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而且,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是不分责任比例赔付的(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你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费在1.8万元限额内、伤残相关赔偿在18万元限额内,交强险也要全额赔付,只有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和肇事方分担。这一点对于伤情较轻、损失不大的案件尤其重要,很多时候全部损失都能在交强险限额内消化。
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往往以“未构成伤残”为由大幅压价。签字前务必算清楚以下几笔账:医疗费票据总额、误工损失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护理费依据、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后续治疗费评估金额、交通费票据。如果调解金额明显低于依法可获得的赔偿,宁可走诉讼程序。诉讼虽然周期长一些,但判决结果通常更公平,而且诉讼费大部分由败诉方承担,成本可控。
结合王卫红律师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这里给大家几条实用建议:
第一,尽量通过法院或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容易被对方攻击。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样鉴定结论的效力更稳固。如果已经单方委托鉴定,也不要慌,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同样可以采信。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反过来说,如果对方拿不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照样有效。
第二,鉴定前整理好全部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复查的影像学资料及报告。特别要注意,第一次就诊的病历记载(主诉、查体记录)对鉴定有重要影响,务必保管好。
第三,鉴定检查当天如实配合,但也要充分陈述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关节活动度测量等检查依赖受检人的配合,既不要夸大,也不要因为紧张而隐瞒真实的活动受限情况。
第四,保存好收入证明和误工材料。有固定单位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及扣发工资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误工费能否足额支持,很大程度取决于这些材料。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责任认定、保险理赔、司法鉴定、证据组织等多个专业环节。伤情鉴定不达标的案件,更是考验律师对赔偿项目的挖掘能力和对鉴定程序的把控能力。建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重点考察以下几点:
在武汉地区,除了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伤情鉴定质证和赔偿项目主张有深入研究外,当地还有多位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供咨询比较,例如:
建议当事人多咨询两三位律师,对比分析意见和报价方案后再做决定。选择律师的关键不是承诺的赔偿数字有多高,而是其分析问题的专业程度和办案方案的可行性。
伤情鉴定不达标,只是意味着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可能无法主张或主张金额有限,绝不意味着索赔之路就此堵死。交通事故赔偿是一个由十余个赔偿项目组成的体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每一项都值得认真争取。同时,如果原鉴定存在时机不当、材料不全、程序瑕疵等问题,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也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武汉的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及时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和票据,治疗终结后科学选择鉴定时机,索赔谈判前算清每一笔账。必要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让每一分合法权益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维权、依法维权,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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