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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甲壳虫撞人案开庭宣判 司机孙某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08-02-24 来源: 浙江都市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慈溪甲壳虫撞人案在慈溪浒山法庭开庭宣判,被告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去年9月19日上午,孙某开着黄色甲壳虫轿车,路过慈溪青少年宫路一家餐饮店门口准备停靠时,车子驶过路面积水,水溅到了受害者叶某脚上,双方随后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孙某的妻子劝开。

  当孙某启动轿车准备到其他地方停车时,叶某骑摩托车到孙某轿车旁,用手拍打轿车车窗并指责孙某。孙某随后驾车加速追上,故意用车撞击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导致摩托车倒向对向车道,被撞飞7米远。

  紧接着,摔倒在地的叶某被迎面驶来的出租车碾轧,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曾做连续报道)

  昨天下午2点20分,甲壳虫撞人案在慈溪浒山法庭宣判。下午两点不到,许多亲属和媒体记者都已赶到现场。

  当地警方调集了10多个特警在法庭外维持秩序。旁听者进场需领取旁听证。

  27岁的孙某身着桔黄色囚服,低着头,被法警带入法庭。

  今年1月23日,此案庭审时,双方辩护律师曾为一个“别”字争了半天。孙某辩称,当时只是想吓唬一下叶某,开车过去只是“别”他。(别是口语词,按孙的意思是挤、逼叶某,让叶某自己把持不住车子摔倒,并不是真撞他。)

  因此,孙的辩护律师提出孙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昨天,法庭并没有采纳被告方律师的意见。法庭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而被告人孙某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驾驶汽车“别”摩托车,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撞倒在地并遭其他车辆碾轧。

  此外,孙某在他人及摩托车倒地后没有采取刹车措施,之后又坐在车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一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心态。

  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孙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出租车介入因素及其造成的损伤程度,不影响对被告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法庭认为,事发后,孙某曾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人一直呆在车内,直到被警方带离现场。事后,孙某能如实认罪,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90万元,可依法从轻处罚。

  宣判结束后,有受害者叶某的亲属站在法庭外的空地上,沉默不语。叶某的姑姑忍不住又回忆起当时她看到的情况,“在医院见到他时,都没了心跳,我让医生快点救救他,医生也说没办法了。”

  “他才30多岁的人,跟你差不多年纪,还有个儿子呢。”老人指了指采访她的电视台记者,眼里,泪水在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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