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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段学校住宿费取消

发布时间:2007-07-01 来源: 宁波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从2009年春季起,我省一律取消义务段学校住宿费,同时,从今年秋季开始,公办高中“三限生”择校费也将改为一次性缴纳。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教育收费有关会议获悉的。

  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义务段学校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另外,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按省有关规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将改变对公办高中招收“三限生”的收费办法,即入学的新生按浙江省规定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学费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标准为:省一级重点高中每生26900元;省二级重点高中(包括特色高中、综合高中)每生22000元;省三级重点高中每生21100元;其他高中每生20200元。对2007年秋季前入学的公办高中择校生,其缴纳的学费名称统一改为择校费,继续按学期缴纳。民办和职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按省有关规定,我市将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 “校中班”、 “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另外,我市还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同时,从今年开始,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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